视频介绍
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从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从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转让优先股由出让方缴1‰印花税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责任编辑:赵鼎
日期:2014-06-0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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