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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管扩权可停水停电 助长“城管暴力”?

2012-12-19 13:06来源:新华08网时长:8分24秒
 
 
视频介绍

近日,《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强制“停水停电”,而福建省厦门地方立法授权城管在拆违时可通知供水供电部门断水断电。网传消息是否属实?此举是否合法?城管扩权后是否会滥用职权?为何会出台此规定?城管扩权是否会侵占个人权益?来看记者的报道。

厦门城管扩权可停水停电 助长“城管暴力”?

来源:新华08网    责任编辑:王铭悦

日期:2012-12-19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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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文稿

近日,《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强制“停水停电”,而福建省厦门地方立法授权城管在拆违时可通知供水供电部门断水断电。网传消息是否属实?此举是否合法?城管扩权后是否会滥用职权?为何会出台此规定?城管扩权是否会侵占个人权益?来看记者的报道。

服务水平不提升,职权范围反扩大?这几天,网友对厦门城管吐槽不断。事情的起因是明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该法规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该法规于2012年8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位网友质疑厦门的规定有悖上位法,反对“城管停水停电”。根据《行政强制法》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针对网友的质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王军荣表示,厦门市关于“停水停电”的规定针对的是违法建造等行为,这种行为与《行政强制法》提的 “居民生活”不是同一概念,与国家法律不冲突,网民对厦门市出台的规定有所误读。

福建省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军荣:有一些个别的,为了个人的目的,侵占了公共资源,进行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这些都是为了个人目的,像这类问题我们就要加大打击力度,采取停水停电,还有一些综合的措施。对停水停电我们要区别(对待),我们查处的是违法建设,跟征地拆迁是不一样的。征地拆迁,我们城管就没有介入。

王军荣同时表示,城管部门提倡和谐执法,规避乱用职权。执法有程序,在停水停电之前,城管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限期整改。

福建省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军荣:针对这种违法建设,正在实施的,我们一般有执法程序。先通知我们的执法相对人,要责令限期整改,那如果限期内没有整改,那我们就通知供电供水部门,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同时,我们的施工人员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的工具。我们执法有个程序,根据我们的一些情况具体采取一些措施,最大的还是采取教育劝导为先。

王军荣说,“停水停电”有一个前提,就是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福建省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军荣:停水停电,前提就是不得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如果影响人的正常生活,我们就不能(停水停电)。比如说一套改多套的住户,里面有住人,就不能采取停水停电。

城管部门表示,如今各地都面临着违法建设查处难,目前能做到的就是建立巡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制止,一旦发现晚,当事人的损失大,行政执法的成本也就高了,而且还会引发社会矛盾。针对非法建设的查处,采取了停水停电这样一些辅助性措施,就是为了早制止避免更大的损失。

不过,针对厦门城管扩权是否与上位法冲突,专家意见不一。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汤黎虹认为,厦门市的规定有悖于《行政强制法》。城管为阻止违法建设断水电,势必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样就与《行政强制法》避免居民生活受到不合理影响的本意有一定的冲突。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黎虹:厦门市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能和法律相抵触,法律有《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上位法,上位法规定,强拆,不管是拆除违法建筑还是合法建筑,不管拆除什么建筑,都不能用停水停电这样的方式。不管影响不影响(居民生活),都是绝对不行的,没有余地的。你没有解释权,你没有,就不能采取这样的手段。要不然你就违法,直接违反了法律。法律给他强制拆除权,那么他就要用好,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用这个权力。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光华认为,虽然这样的措施很容易和强制拆迁所采取的措施联想到一起,让人在情感上会产生排斥,但从城市管理角度和治理违章建筑的角度来看,厦门这样的探索是可取的。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光华:对这种违法、违章建筑,我觉得从地方管理实践来看,是可以探索这个断水断电的方式的,当然这个方式要基于规范的行政程序,对于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个人有没有一个实现的督促,告知,同时对于其他这些配合的水电部门,也应该在采取措施前,双方有一个正常程序上的沟通,最好规范性地方文件实现有一个充分的论证,形成一个执法的依据,哪怕是辅助的行为,作为一种探索性的方式,作为一种不必然依附于行政强制的方式,厦门的做法个人认为是可以实践的。

有网友担忧,城管扩权会否存滥用职权风险,助长“城管暴力”?如果监督监管不严,是否会出现“停送水电”的“合法报复”?。针对这样的担忧,刘光华建议,应通过内外双重监督,规范城管的执法。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光华:监督的方式从目前我们已有的经验,不外乎两种,一种是那些被城管认定为违章违法建筑的所有人,他们可以对城管的这些决定或者措施提出质疑和法律救济;第二个呢,就是我们行政机关内部,如果有一天我们发现,我们的行政相对人,他们提出检举,或者是通过我们内部的工作检查,我们发现城管队伍,或者里面的一些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或者是因为私利,没有遵守我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设定的那些条件的话,我们同样可以通过内部追究责任的方式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新华社福建分社  记者张逸之、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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