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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分析指出,条例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
近日,国务院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分析指出,条例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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